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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牟假土地证办到真房产证 官方称将注销

中国新闻网  作者:搜房苹果   2014-04-11 08:49

针对媒体报道的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竞拍的中牟县三处总计三千多平方米房产,假土地证办出真房产证一事,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中牟县房管局)10日回应称,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赵某非法取得的房产证依法进行注销。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今年年初,郑州杨先生通过法院拍卖,竞拍到了郑州市中牟县三处总计三千多平方米的房产,然而,在查询之后却发现,自己拍下的房产,土地证竟是伪造。更为蹊跷的是,这个伪造的土地证竟然办出了货真价实的房产证。

不仅如此,杨先生竞拍的房产的原主人赵某,凭着这张由假土地证办出的真房产证,成功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原支行申请到了500多万元的贷款,最终因为无力偿还,被中国农业银行告上了法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之后,对抵押的房产进行了拍卖。

10日,中牟县房管局说明称,“经查档,赵某于2008年2月26日来我局申请办理位于中牟县西环路南段西侧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并提交了相关登记手续,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我局于2008年3月31日为其颁发了牟房权证字第20080420号、牟房权证字20080421号、牟房权证字第20080422、牟房权证字第2008042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牟县房管局认为,就赵某提供的土地证真伪问题,房屋登记部门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没有能力鉴定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真伪,因此,对于用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应由申请人本人负责。

中牟县房管局还称,根据《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抵押人交验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共用证明,应经土地管理部门验证;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而根据《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事实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第三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不过,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表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赵某非法取得的房产证依法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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